嘉義一名18歲陳姓男子,於2024年至2025年期間,在住處與一對未成年姊妹發生性行為,導致兩人罹患梅毒,被母親發現後報警。案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發現陳男不僅與姐姐曖昧發生性行為,事隔三個月還跟妹妹交往並多次帶回住處性交;事後雖然陳男與家屬達成和解,卻未依約給付賠償金,導致法院對於陳男的履約能力產生質疑,最終陳男被依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1年10月,全案可上訴。
小姊妹罹患梅毒 18歲男遭判刑
判決書指出,陳男透過友人介紹,認識該對未滿16歲的小姊妹。2024年11月,他在嘉義住處與尚未滿16歲的姊姊發生一次性行為。2025年2月至6月底,陳男與未滿14歲的妹妹交往期間,在住處至少發生10次性行為。事後兩姊妹罹患梅毒,身心受到影響,其母親察覺異狀後選擇報警處理。
陳男案發時年僅18歲,法院審理時指出他年輕識淺,因一時情慾衝動而逾越交往界線。陳男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履行和解期間長達7年。惟首期賠償金即無法如期給付,約定金額半數以上仍為拖欠狀態,法院因此對其未來履約能力產生疑慮。
法院審酌陳男與姊姊為曖昧關係,與妹妹為交往中情侶,且未違反2人意願,亦未使用暴力或誘拐等犯罪手段。最終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判處有期徒刑3月;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本案引起社會關注未成年人保護議題。
◤用香氣擁抱團圓◢
◤你的早餐吃對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