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彰化一對未滿6歲的小兄妹,被父母送到身體不佳,且行動不便的曾祖母家照顧,小兄妹僅能獨自躺沙發,身體發臭,手腳多處蚊蟲叮咬,還在翻身的時候跌在地上,曾祖母卻無力將他們抱起來確認安危,經彰化縣政府社工人員探視後,緊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裁定將小兄妹的監護人改為彰化縣政府。
社工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這對父母的親權,並選定彰化縣政府為小兄妺的監護人。
 
法官審酌,這對父母未能妥善照顧小兄妹,導致他們有長期未盥洗、發展遲緩的情形,於113年7月31日遭緊急安置,父母於安置期間,並無積極與子女會面,也不配合執行返家處遇計畫及親職教育課程,工作態度消極,未改善居家生活環境,對於生活隨意且不積極,加上經濟收入不穩定。
法官認為,這對父母自113年4月起迄今未負起實際照顧、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也不積極改善、提升自身親職教養能力,以致小兄妹遲遲無法返家生活,父母未善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確有疏於保護、照顧且情節嚴重,已不適於擔任小兄妹的親權人,選定彰化縣政府為小兄妹的監護人。
父母感情不穩定 常有口角
小兄妹的父母分別從事臨時工、全職家管,且生育第三胎,但兩人感情不穩定,常有口角,兩人也無法負荷養育小兄妹的責任,還表示要將2人出養,卻又反悔,但經社工人員探訪後,認為這對爸媽親職能力難以提升,也無法提供未成年子女穩定生活,不適合擔任小兄妹的監護人。社工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這對父母的親權,並選定彰化縣政府為小兄妺的監護人。
法官審酌,這對父母未能妥善照顧小兄妹,導致他們有長期未盥洗、發展遲緩的情形,於113年7月31日遭緊急安置,父母於安置期間,並無積極與子女會面,也不配合執行返家處遇計畫及親職教育課程,工作態度消極,未改善居家生活環境,對於生活隨意且不積極,加上經濟收入不穩定。
法官認為,這對父母自113年4月起迄今未負起實際照顧、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也不積極改善、提升自身親職教養能力,以致小兄妹遲遲無法返家生活,父母未善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確有疏於保護、照顧且情節嚴重,已不適於擔任小兄妹的親權人,選定彰化縣政府為小兄妹的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