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惡龍張錫銘28次假釋 矯正署「重大瑕疵」6年沒更新資料

  • 記者陳佳宜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23 10:26
張錫銘申請假釋屢遭矯正署駁回。(資料照/TVBS)

張錫銘申請假釋屢遭矯正署駁回。(資料照/TVBS)

重大槍擊要犯張錫銘(綽號惡龍)於民國1995年至2005年期間,犯下殺人、擄人勒贖、槍砲等重罪,被判處3個無期徒刑;直到2017年開始,張錫銘申請28次假釋,皆遭到矯正署以「犯行情節重大」、「多數案件未和解」為由駁回,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發現,矯正署是採用2018年函詢地檢署「未獲回覆」的資料進行處分,審查資料逾6年未追蹤更新,於是要求矯正署重啟審查,雖未直接准予張錫銘假釋,但仍為他帶來新的契機。

屢駁惡龍假釋案 矯正署沿用資料「6年沒更新」

回顧整起案情,張錫銘於1995年至2005年連續犯下殺人及擄人勒贖等重罪,2008年定讞合併執行無期徒刑,並併科罰金800萬元。根據《刑法》舊法77條,因其最早犯案於1995年,適用服刑滿10年即可聲請假釋的規定。2017年開始,他屢次申請假釋,矯正署以「犯行情節重大」、「多數案件未和解」為由駁回。

但根據《鏡報》報導,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發現,矯正署在報告表「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一欄,竟是採用2018年函詢地檢署未獲回覆的資料,6年多期間未追蹤補齊,仍駁回張錫銘假釋,法院認定程序有重大瑕疵。

張錫銘主張,自己在監表現優異,假釋評估量表已達最高C級,獲獎勵次數由5次增至17次,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法院指出,矯正署未將這些有利事證納入考量,違反行政程序法應同時注意當事人有利與不利情形的規定。此外,張錫銘律師指出,假釋審查會當天需審議139名受刑人,平均每人審查時間不到1分鐘,法院認為如此倉促,難以實質評估悛悔實據。

法院要求矯正署重啟審查

雖然法院撤銷原處分,張錫銘直接請求「准予假釋」則遭駁回。法院解釋,假釋許可屬行政機關職權裁量,法院僅能針對程序違法撤銷,無權直接決定是否假釋。根據判決,矯正署必須重新審視其教化成效、賠償規劃及被害人意見,在符合法定程序下重新做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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