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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不同! 襲胸無罪、磨臀判2月


發佈時間:2007/08/30 12:0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昨天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對女子襲胸10秒被彰化地院判無罪,讓不少人覺得驚訝;類似的狀況,發生在上個月台北捷運站內,另一名男子磨蹭女學生20秒,卻被判徒刑2個月;同樣是對女性身體的不尊重,卻有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原因竟然是因為「引用法條」不同所造成。

捷運站人來人往,不肖歹徒趁機下手,上個月2日,一名男子磨蹭女學生臀部被判刑2個月,易科罰金6萬;不過同屬性騷擾的「襲胸10秒」卻能全身而退,判決不同調引發不小爭議。彰化地院發言人許旭聖(2007.8.29):「男子並沒有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跟催眠術方法,來做摸胸行為。」

仔細比一比,襲胸案,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不過,法官認為男子沒有以「強迫」手段使被害人不能閃躲,所以判無罪。

而台北捷運「磨臀」男子,趁著車廂擁擠,從背後磨蹭女學生,依「性騷擾防制法」起訴,引用法條不同判決也有差異。

原來,性騷擾防制法95年2月上路,對於摸臀、襲胸、偷拍都能依法處分,不過,在這之前,對女性不尊重的行為,卻得用「強制猥褻」起訴,而這「強制」的定義,也讓不少色狼獲判無罪,彰化地院的判決也是如此。

強制猥褻和性騷擾爭議不斷,有沒有罪,除依據法條的字面意義來判斷,事實真相恐怕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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