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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男領嘸錢氣炸!怒吼「要放火」燒區公所 嗆聲跑快點

記者 陳佳宜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2/10 11:04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10 11:11
台南男因申請急難救助金未果,竟在公所內放話威脅要縱火。(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南男因申請急難救助金未果,竟在公所內放話威脅要縱火。(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南一名邱姓男子因未能成功申請急難救助金,竟在去年9月16日下午2時,在區公所內大喊:「我要放火了,可以跑的快點跑」,並用公共電話撥打119報案,聲稱要放火但不希望傷及他人,要求相關單位儘速到場,引發人員恐慌,警方與消防人員迅速趕抵現場處理。法院審理後,邱男被依《刑法》恐嚇公眾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案件可上訴。

區公所爆放火恐嚇 消防警力火速到場

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於2025年9月6日前往南區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金,疑似因資格不符合遭拒,邱男卻認為自己受到公所人員刁難,於是當場大喊並威脅「要放火」,叫現場的人「可以跑的快點跑」;隨後更利用公共電話報警表示要縱火,又向消防強調:「不希望傷到人,你們趕緊先派人過來」。此舉嚇壞現場公所人員,立即報警,德興消防分隊迅速派員趕抵現場,確保現場安全。

經警方調查,邱姓男子對自己行為坦承不諱,相關證據包括電話錄音譯文、報案紀錄表、110報案紀錄單及監視器畫面擷圖等,均證實其犯行。檢方認定邱姓男子以加害生命、身體或財產之事恐嚇公眾,對社會安全造成危害,依法起訴。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考量邱姓男子犯後認罪且有主動道歉,態度良好,並衡量其犯罪動機與品行,最終依《刑法》恐嚇公眾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准予易科罰金,案件仍可提出上訴。

#台南#急難救助金#放火恐嚇#公共電話#報案#警方#消防人員#法院審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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