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豐原區一名劉姓男子,2020年2月在苗栗某露營區露營時,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猥褻,最終遭苗栗地院處1年6月徒刑,緩刑3年。未料劉男遭查出,其實他從2016年開始到2020年間,就11度對自己的3個表妹強制猥褻,台中地院一審近日宣判,法官考量劉男都是在緩刑前所犯,已坦承犯行並和解,相信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依11個強制猥褻,處應執行期2年,緩刑5年,可上訴。
露營侵犯少女 他遭判1年半可緩刑
據判決書指出,劉男2020年2月29日晚間20時,在苗栗某露營區內利用跟少女共處一室機會,趁機侵犯少女,對她強制猥褻,事後少女跟母親求助報警提告,苗栗地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處1年6月徒刑,緩刑3年。此前犯案遭掀 11度對3表妹伸爪
不過劉男再遭檢方追查,其實他已非首次犯案,早在2016年9月起,他就陸續對3個表妹伸出狼爪,累計至2020年6月間,前前後後共強制猥褻11次。台中地院一審時,劉男均坦承犯行,法官審酌一切證據,認定劉男犯行明確,譴責劉男妨害3名表妹性自主決定權及身心之健康發展,但考量劉男認罪符合減刑要件,加上已與3表妹家屬和解。
此外,法官認為,劉男此案犯案時間,是苗栗露營區案緩刑宣告前所犯,相信劉男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後,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依11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各處1年6月,應執行期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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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