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人手一機,且社群媒體相當發達,每個用戶都能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言論,只是卻成為有心人士帶風向工具,透過散布「創作文」、虛實難辨的資訊,甚至到了恐嚇危害、攻擊人的程度,再經過網路瘋傳,讓受害者「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究竟這些行為有沒有觸犯法律,台中市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武陵也強調,網友不負責任的言論,視情節而論,恐觸犯《刑法》誹謗、恐嚇公眾罪,最高處2年徒刑,並面臨民事賠償,或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散佈謠言達到影響公共安寧,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言論自由可以隨便造謠嗎?
律師武陵解釋,其實《刑法》上並沒有「造謠」一詞,如果在網路上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造謠行為可能涉犯的是告訴乃論的誹謗罪,現行《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對於所誹謗的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對此,武陵進一步補充,過去司法院曾擴張解釋,只要民眾能透過提出的證據資料,證明自己說的話為真實,即便不用到百分之百的程度,就不會成立誹謗,但若自己沒經過合理查證就發表言論,可能有觸法疑慮。而武陵指出,法院審酌誹謗罪是否成立,必須要在保障人民的名譽權及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間,進行價值權衡,如果言論涉及公益,言論自由受保障的程度也會提高,發言者若主觀上未有重大輕率,就有機會符合不罰的要件,但若言論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法律對於名譽權的保障就會優先,此時在網路上輕率發言會成立誹謗罪。
| 言論涉及公益 | 言論非涉及公益 |
| 言論自由>名譽權 | 名譽權>言論自由 |
| 有機會不罰 | 有機會成立誹謗罪 |
誹謗罪刑責?
接著武陵說明,《刑法》310條的誹謗罪,明定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罪者,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萬元罰金,但「對於所誹謗的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不過武陵強調,《刑法》311條也保障,以善意發表言論,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對於可受公評的事進行適當評論;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記事,而為適當載述者,有上述情形之一不罰。
誹謗罪不罰要件
-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
- 公務員職務報告
- 對可受公評的事進行適當評論
- 適當載述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記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