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王姓男子透過不動產公司購買店面,事後卻發現房屋存在「糞管漏水」問題,於是拒絕支付15萬元服務費,房仲因此憤而提告。法院審理時發現,房仲已於簽約前書面告知漏水狀況,且雙方協議減價88萬元,王男並簽署自負修繕責任文件。法官認定房仲已盡告知義務,判決王男須全額支付服務費,全案定讞。
託買店面卻「糞管漏水」 買家這原因敗訴
王男主張,李姓房仲只提及二樓漏水,未坦承為糞管破裂,導致他簽約後才知悉嚴重性,認為房仲違反誠實告知義務,不得請求15萬元服務費。房仲公司則提出「成交簽約前確認表」,證明已書面通知二樓頂棚滲漏水,並指出買賣契約中的增補特約,載明王男現場確認漏水,接受減價88萬元並自負修繕。
橋頭地方法院法官勘驗簽約錄影,發現王男僅詢問「現在還有漏水嗎?」,未追問漏水原因,賣方則承諾修好並提供保固。法官指出,王男在意的是「有無漏水」及「如何處理」,並非漏水成因。房仲人員因非水電專業,僅能從外觀判斷,無法確認問題源頭,且簽約後仍協助找師傅抓漏。
法院認定,王男既已簽署增補特約,同意以減價88萬元換取自負修繕責任,之後以「不知是糞管漏水」為由拒付服務費,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橋頭地院判決王男須支付15萬元服務費及利息,案件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