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朱姓男子於114年5月12日早上7點多,開車行經田中鎮斗中路二段附近,當地速限30公里,朱男疑超速行駛,和陳姓男騎士發生碰撞,陳男被撞飛,經送醫搶救後,受顱顏創傷等傷害後不治。此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朱男有過失責任,但死者陳男被驗出毒品反應,在騎車時也可能被分散注意力,加上朱男也與死者家屬調解完畢,處6個月有期徒刑6個月,可緩刑2年。
騎士受有顱顏創傷 多器官損傷而亡
這起案件發生在田中鎮斗中路二段706巷,當時朱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經過交岔路口時,疑似超過30公里的速度,和陳姓男騎士發生碰撞,陳男受有顱顏創傷、多肋骨骨折併氣胸、雙下肢骨折等傷害,雖經緊急送醫救治,仍於同年5月12日9點5分許,導致多器官損傷而死亡。
此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考量,朱男開車時,雖未注意速限及車前狀況,造成騎士受重傷而死亡,對家屬造成生活、精神等層面的影響,應承擔過失責任;但是死者的血液中,被驗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的成分,可見當時死者吸毒後騎車上路,對於身體協調、平衡、判斷能力、注意力都有影響。
法官審酌,朱男過去素行良好,未曾有過過失致死的紀錄,此事故後坦承犯行,且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因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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