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小明(化名)趁年僅15歲的國中妹小花(化名)單獨坐在騎樓之際,竟用酒瓶揮打壓制,還趁機褪去衣服,欲強行性侵,導致小花呈現半裸狀態,隨後激烈抵抗逃跑。小花母親憤而告上法院,桃園地院一審判處小明有期徒刑6年4月,經上訴至高等法院,改判為有期徒刑6年2月。
見女學生落單 他起色心欲性侵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於111年10月31日上午8時40分左右,於桃園市某騎樓內看到揹著書包的小花,單獨坐在椅子上,沒想到竟起了色心,先用酒瓶往她背部揮打,再以手臂勒住脖子,導致小花面部朝上倒地。小明隨後以身體夾住小花身體,並用手抓住壓制,更試圖褪去小花外褲,並對她詢問「幾歲?」、「有無從事性行為經驗?」等騷擾語句。小花回覆「15歲」後準備起身離開,沒想到小明再度抓住她的衣服與手臂,還用空氣手槍要求小花不要拒絕與他發生性行為,最後小花奮力抵抗,上半身衣物幾乎被扯掉逃跑。
噁男持空氣槍褪衣壓制 少女抵抗落跑
小花因小明種種行為,導致下背部挫傷、頭皮挫傷,且精神上受有痛苦。小明被警方逮捕後,坦承以酒瓶攻擊,但否認企圖性侵小花,檢方因此依《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提起公訴。法院審酌,小明對小花強制性交未遂,明顯侵害小花的身體、性自主權,且小花為未成年人,身體與智識發育未健全,因此小花請求小明給予賠償精神撫慰金有所根據。
他否認犯行 高院處有期徒刑6年2月
另外,小花母親需負擔小花保護教養責任,在小花遭受侵害時,勢必付出更多心力照顧、教養與輔導,衡量精神上有重大痛苦,因此小花母親主張身分法益有重大傷害請求精神撫慰金,亦有根據。法院審酌,認定小明有罪,應處有期徒刑6年4月;小明不滿上訴至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認定小明態度不佳、始終否認犯行,並沒有任何反省之意,也沒有向小花進行和解,因此改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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