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身體上的病痛,成為訴請離婚的依據,法官判決參酌的是「疾病」會不會真的影響家人的生活,在這起案例,妻子中風成植物人,先生要求離婚勝訴,雖然丈夫也允諾會負責照護妻子,但是究竟「不治惡疾」的標準在哪,外界有不同的觀感。
離婚能勝訴,法官引用的是「不治惡疾」這項法條,但字面意義卻引發兩極反應。
從法律上來看,不治指的是「不能在預期時間內治癒的疾病」,而惡疾就是「大多數人觀念無法接受的疾病」,像是麻瘋跟花柳病,因此中風、變成植物人是不治惡疾嗎?律師可不認同。律師劉師婷:「我覺得他(法官)有個案的考量,個案的考量,就是說一定可以判,就是說單純的植物人,是不是可以判離婚,我覺得不一定。」
就像律師說的「難判定」,民國93年,嘉義一名許先生,因為太太罹患子宮頸癌,就對她不理不睬還要求離婚,但法官認為先生「惡意」離棄,而且癌症不會危害家人健康不能算是惡疾,所以判丈夫敗訴。
另外還有案例,丈夫簽字保證負責生病妻子的醫療費用,雙方經過協商下離婚,丈夫回復自由身,妻子獨自在醫院接受治療。
雖然,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但看在律師眼裡,擔心前例一開會後患無窮,而當「法」碰上了「理」和「情」,該怎麼拿捏都是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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