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廖姓女子去年8月以300元將個人的手機門號賣給詐騙集團,沒想到卻吃上官司,不僅刑事部分被判處拘役50日,民事還要賠償受害者共計1397萬元。貪小失大,得不償失。
300元將手機門號賣給詐騙集團
根據判決書指出,廖女2024年8月10日,以新台幣300元將手機門號賣給詐騙集團成員莊男,而該組門號被作為詐欺取財聯絡工具。
門號淪為詐財工具被判刑
案經審理,刑事部分,廖女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民事法庭廖女則未到場也無提供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為廖女雖沒有加入詐團或直接參與詐騙行為,但她提供門號遭利用成詐騙聯絡工具,屬於對詐團犯罪有所助益的幫助行為,因此依法要負起共同侵權行為人責任,最終判她應賠償受害者全損失,共1397萬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