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至6月之間,台中市衛生局聘用的一名林姓女社工員,在辦公室竊取同事抽屜內2萬4000元公款及300元私人現金,經同事發現向警方報案,林女自首繳回所有款項。檢方仍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名起訴,但因其自首、金額在5萬元以下且憐憫她家庭經濟困難、母親重病的背景,建議法院予以減刑並宣告緩刑。
同事發現錢不見 林社工被拍屢犯案
回顧事發期間,林姓女社工員任職期間,負責家暴案會議及個案資料彙整工作,熟悉同事每月2次評委會會議公款管理流程,得知同事將預借的6萬7400元公款放於辦公室抽屜。林女趁四下無人之際,於辦公室竊取其中2萬4000元公款並用於個人開銷,並多次翻找同事皮夾竊取300元私人現金。
檢方調查指出,林女利用職務機會竊取公款,行為已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並涉竊盜及竊盜未遂。檢方認為,林女犯後自首、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金額在5萬元以下,符合法定減刑要件。
父逝母病 檢方替求情
檢方並考量林女家庭經濟困難、父親病逝、母親重病,需負擔龐大醫療費,一時失慮犯案,動機尚非惡劣,對社會危害有限。檢方三度向法院建議減刑,主張如判處最低刑度2年6月,仍屬情輕法重,建請法院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並宣告緩刑,期望林女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