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新竹,有民眾控訴因為遭逼車又被超車,才會發生追撞事故,當下跟處理員警控訴危險駕駛,但後來還是依照事故處理。其實這就是警方的SOP,會優先處理車禍,當事人可另外提供行車紀錄器,或是在訪談筆錄敘述逼車過程,後續視檢附證據來認定有無危險駕駛,關鍵的是,行車畫面一定得要清楚拍下,對方有「惡意性、連續性、密集性」三要件,才有可能構成逼車。

吳先生當場向處理員警控訴對方危險駕駛,但警方依照一般車禍程序處理。吳先生表示:「承辦員警說公共危險罪不是你講了算,後來他就沒有辦,就用一般的車禍去辦理。」實際上,警方的標準作業程序是先處理車禍事故,若當事人提出危險駕駛疑慮,可提供行車紀錄器等證據,或在訪談筆錄中敘述被逼車的狀況。
關於如何認定逼車行為,警方表示會依據行為是否具有連續性或針對性來判斷。警方強調,逼車行為通常表現為惡意針對某一輛車,例如緊跟對方車輛、不斷按喇叭或閃大燈,或是故意駛到對方車前,在沒有突發狀況的情況下驟然煞車或暫停,造成後方來車的危險。
由於危險駕駛的罰則較重,相對的審認要件也比較嚴謹。若行車影像中只有單純的急煞或變換車道,沒有前後因果關係,恐怕難以成功舉發危險駕駛。在這起案件中,雙方各有說法,是否構成逼車行為還需警方進一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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