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周姓男子於去年1月20日,明知與僅14歲的國中少女交往並受到少女姑姑電話警告,仍將少女帶回新北住處發生性關係。少女家人發現失蹤後報警,警方循線找到周男住處,家屬帶少女驗傷後提告。新北地院審理,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性交罪,判處周男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法官認定證據確鑿,周男辯詞不足採信。
少女家屬報警揭發案件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去年底透過「IG」認識國中少女,兩人進而交往,周男明知少女僅14歲且就讀國中。少女姑姑曾於去年1月特地致電周男,強調「她只是14、15歲的國中生」,要求他不要再聯繫,然而周男未理會。2025年1月20日晚間,周男將少女帶回新北市住處,在房間內發生性行為。當晚少女家人發現她失蹤報警,警方依線索找到周男住處,通知家屬帶回。家屬帶少女驗傷,事後對周男提告,全案因此曝光。法官認為周男明知少女年齡
審理期間,周男否認犯行,辯稱少女僅到家裡玩兔子,並未發生性關係,也稱不知少女年齡,質疑DNA鑑定結果。法官依據少女證詞、監視器畫面及DNA鑑定,證明少女內褲及陰道棉棒均檢出周男Y染色體DNA型別,證據明確!加上少女姑姑證詞及制服會面,認定周男明知少女年齡且辯詞不足採信,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可上訴。《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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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