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刊爆黃國昌涉貪》北檢分案要查 簽分「他字案」用意一次看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5.11.20 17:06
- 最後更新時間:2025.11.20 17:30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5.11.20 17:06
- 最後更新時間:2025.11.20 17:30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資料圖/潘建樺攝)
週刊報導,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質詢成衣廠已故董座詐騙案,質疑有對價關係涉嫌貪污,經民眾告發,台北地檢署證實簽分「他字案」偵辦,案由是「貪污」;另外,業界盛傳,前台積電資深副總羅唯仁退休後,疑似將營業秘密資料帶去競爭對手「英特爾」,台灣高等檢察署也分「他字案」釐清是否涉及不法。《TVBS新聞網》帶讀者一起了解什麼是「他字案」。

「他字案」定義
「他字案」尚未進入正式偵查程序,所以不是偵查案件,屬於檢察機關在受理階段所使用的初步分類方式,用於整理、紀錄。檢察官在實務操作上,會在初步審閱檢舉、告訴或移送資料時,若尚未認定有足夠犯罪嫌疑,就會先以「他字」立案備查。
何時會簽分「他字案」?
律師黃秀惠說,有三種狀況,第一、犯罪對象不明,第二、犯罪事實不明,第三、犯罪對象以及犯罪事實都不明的時候,就會用「他字案」,分「他字案」未必表示當事人有犯罪嫌疑或不法。
何謂「他8偵8」?
他字案偵辦期限8個月,偵字案偵辦期限8個月,最後再決定怎麼結案。
資深檢察官說,其實這是只是潛規則,不是每個案子都8個月,有檢察官希望爭取辦案時間,就會先分他字案處理8個月,再轉偵字案8個月,讓檢察官可以辦久一點,期限只是參考作用,不至於很嚴格,如果未結案過多,可能會影響其辦案成績考評,進而影響調動。
分「他字案」後續流程?
資深檢察官表示,通常「告發」或「濫訴」案,對於是誰犯罪?又犯了什麼罪?常常會有「抽象空泛」的問題,如果人跟犯罪事實都不能確定,檢察官下一步就是「簽結」;簽結沒有確定力,也就是歸檔,即使現在證據力不夠簽結,但如果哪一天突然又有證據了,就可以再拿來分案調查,而比較好的做法是轉成「偵字案」,以查無不法,直接處分不起訴。
檢察官表示,不起訴處分給予「告訴人」聲請再議的機會,經過司法程序走完一遍,確定通通不起訴確定,該案除非有新事證,否則就不會再辦。一旦人跟犯罪事實都特定,就會轉成偵字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就會進入審判程序,轉偵字一定要有具體人名跟犯罪事實。
相關案例
案例一
矚目「他字案」就是「特他61」,此案源於2010年間,台灣高等法院爆發集體貪污案,涉案法官陳榮和被特偵組懷疑收受賄款,改判竹聯幫大老傅強無罪,因陳榮和對於家中被扣的91萬元交代不清,所以簽分「100特他字61號」擴線監聽,最後沒有查到刑事犯罪,以行政簽結。

此案因掛線監聽者眾,對象包括立法院總機節費電話、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檢察官林秀濤、李白松等,特偵組監聽到柯建銘為自己的案件關說,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將此情資提供給前總統馬英九,最後引爆九月「馬王政爭」風暴。
案例二
台南地檢署2014年偵辦酒店業者妨害風化案時,發現南市府民政局前局長陳宗彥,疑似接受應召業者性招待,另簽分「他字案」調查,2015年查無事證簽結,之後歸檔。
直到2023年間,前民眾黨立委陳琬惠質疑,當年的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喝花酒,帳記在業者頭上,檢方重啟調查後,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結果2024年一審認為,無法認定監聽譯文中的「陳董」就是陳宗彥,且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其有貪污或關說,判決無罪。全案目前上訴至二審。
案例三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在「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東側土地開發案中,涉嫌收賄500萬元,桃園地檢署早在2017年間就已立案,前後歷經四位檢察官偵辦,都因證據不足,兩度以「他字案」簽結。

直到2024年重啟調查,鄭文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全案仍在桃園地院審理中,而鄭文燦的律師團在庭上聲請調閱檢方當年的「簽結卷」,佐證罪嫌不足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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