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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志捲謝侑芯命案》嗑藥性愛趴 馬來西亞持毒鞭刑、台灣法律適用一次看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1/16 11:37
最後更新時間:2025/11/16 11:37
馬國警方懷疑,謝侑芯生前曾和黃明志發生性關係,死因釐清中。(圖/翻攝自臉書、IG)
馬國警方懷疑,謝侑芯生前曾和黃明志發生性關係,死因釐清中。(圖/翻攝自臉書、IG)

大馬創作歌手黃明志捲入台灣31歲「網紅」謝侑芯猝死案,警方一度朝謀殺罪偵辦,但在黃明志主動投案後,大馬警方排除黃明志涉案。然而,謝侑芯一案讓人聯想到台灣9年前「W飯店」郭姓女模命案,《TVBS新聞網》採訪詠律科思法律事務所所長黃秀惠,針對台灣、馬來西亞在此種案例中的法律差異,讓大家了解。

謝侑芯入境馬來西亞後發生什麼事?

綜合《中國報》等外媒報導,謝侑芯於10月20日入境馬來西亞,22日下午1時40分許,她在吉隆坡的高級飯店客房內失去意識,黃明志打電話叫救護車,但卻企圖離開飯店被警方攔下,當場查獲9粒藍色藥丸及毒品。

當地醫院初步報告,謝女死於心臟病發作;黃明志驗尿檢出安非他命、冰毒、K他命、THC等4種毒品陽性反應,10月24日被依涉嫌持有毒品、濫用毒品罪嫌起訴,以8000令吉(約新台幣5.4萬元)保釋候審。黃交保後發IG否認吸毒,對於謝侑芯猝死深表遺憾,還批救護車延誤1小時。

 

結果,大馬警方11月4日宣布,將謝女猝死案轉為謀殺罪調查,並正式通緝黃明志。黃5日凌晨主動投案,被扣押9天,因暫無證據顯示涉案,13日下午保釋離開。而調查期間,警方證實,謝女入境後就與黃在一起,甚至一起入住飯店,有著超越友誼的親密和特殊關係。

黃明志捲進命案疑點重重。(圖/翻攝自黃明志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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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台灣法律適用差異

馬來西亞「毒品罪」

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Act 1952》涵蓋持有、濫用、販運等行為。濫用毒品,處最高2年或RM 5000罰款;持有毒品,最高5年監禁與鞭刑;轉讓大量毒品,若被視為販運毒品,處死刑或終身監禁+至少12鞭。

台灣「毒品罪」

主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為四級,各級的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等行為都有不同的刑責。其中,轉讓是指被告主觀上沒有營利意圖,而單純將毒品交付他人的行為,轉讓比販賣的刑責輕。

馬來西亞「謀殺罪」

依據《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302條文,一旦謀殺罪名成立,被告可能會被判處死刑,或者監禁30至40年,並處以至少12下鞭刑(若非判處死刑)。

台灣「殺人罪」

主要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被告若出於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將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師黃秀惠分析,大馬警方懷疑黃明志在報警前有移動謝女遺體,塑造謝女猝死的假象,恐非單純意外,如果第一時間黃明志發現謝女身體狀況不對卻坐視其死亡,再故佈疑陣為猝死,在台灣被視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不作為殺人罪,最低本刑是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之罪,而在馬來西亞會構成謀殺罪,最低本刑是30年以上監禁,最重可判處死刑,但目前初步認定謝女死亡和黃明志無關,已將其釋放。

毒品部分,黃秀惠說,黃明志若免費供毒給謝女,在台灣,有些毒品同時也是《藥事法》規範的偽、禁藥,會發生法條競合,以轉讓安非他命為例,除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二級毒品外,也構成《藥事法》第83條轉讓禁藥罪,從重論以《藥事法》第83條處罰;如轉讓禁藥因而致人於死,處7年以上,併科1億以下罰金;在馬來西亞若持有超過5克以上毒品,但未達販賣推定標準,刑期為監禁2年以上至5年以下,鞭刑不少於3下但不超過9下,刑責亦相當重。

毒咖啡包。(示意圖/TVBS資料畫面)

黃明志捲入命案台灣是否有管轄權?

依《刑法》第7、8條規定,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的外國人,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因此黃明志捲入之命案,台灣法院有管轄權。

台灣是否仍得追訴已在國外服刑完畢的黃明志?

依《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律師黃秀惠表示,黃明志如在國外已服刑完畢,實務上台灣法院仍會予以起訴,然後宣告免刑。

 
W Hotel。(圖/TVBS資料畫面)

台灣類似案例怎麼判?

案例一:

台北市五星級酒店「W Hotel」2502號房,2016年底爆發郭姓女模混用毒品喪命案。「土豪哥」朱家龍於當年12月2日下午5時入住後連開將近5天的毒趴,直到7日凌晨4時許,郭姓女模神智不清,之後一發不可收拾,送醫後不治。郭女體內被驗出高濃度PMA(俗稱「喪屍藥」)及多種毒品。

一審、二審認定,朱家龍轉讓禁藥因而致人於死,重判10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郭女血液、胃內檢出第二級毒品PMA,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也認定,PMA才是造成郭女致死主因,然而當天「土豪哥」辦毒趴並未提供PMA,其他毒趴身上也都未驗出PMA,認為郭女私下吸食PMA致死,與土豪哥無關,以及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改依《藥事法》83條轉讓禁藥罪,判處2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朱家龍在獄中表現良好,已於2020年6月7日出獄。

土豪哥朱家龍。(圖/TVBS資料畫面)

案例二:

台北市蔡姓男子與張姓女子同居在中山區的租屋處。蔡男平常會網購搖頭丸、毒品咖啡包等放在家中,供2人施用。

2017年1月2日上午7時許,張女從酒店下班回到租屋處,跟蔡男一起嗑藥性愛,下午開始出現眼神渙散、牙關緊閉、發抖、抽蓄、無力等症狀。蔡男僅以毛巾、牙膏、灌食牛奶、蜆精等方式處理,未見好轉。當晚7時許,張女因多種毒品混用急性中毒性休克死亡,直到深夜10時10分,友人到租屋處發現張女赤裸倒臥浴室,立即報警,警方查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小包、藥錠20顆及巧克力包60包等證物。

一審依轉讓禁藥致死罪,重判蔡男9年,二審改判為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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