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任職於西屯區的補習班老師,從2018年起開始輔導一名國小三年級的女童,並一路教到女童國三,只是老師卻因為長期及密集照顧,對女童萌生情愫,於是趁沒旁人在的空檔中,32度伸出狼爪,女童為了考上第一志願隱忍,全案東窗事發後,台中地院認為老師的行為不該,但犯後坦承又已賠償,態度尚可,依性騷、猥褻共32罪處2年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愛上學生 老師卻伸手性騷
據判決書指出,該名老師2018年至2023年8月底,在西屯區重慶路某補習班任教,女童也從國小時就接受老師上課教學,每天放學由老師接送到補習班。而從女童國中起,每週有三天會前往補習班上課,未料老師因長期及密集照顧女童,以及相處方式,喜歡上對方,竟趁教室沒人的空檔,2023年4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間,以每3週1次的頻率性騷,2024年1月至3月16日變本加厲,頻率為每週2次。
為考第一志願 童隱忍惡行
據調查,老師總共對女童性騷32次,女童因為害怕沒照做,「老師就不會在課業上協助她考上第一志願,於是委屈隱忍」,事後女童在母親陪同下報警提告。台中地院一審時,老師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寫下悔過書和受害人達成調解,並獲得原諒,法官審酌老師明知道對方未成年,仍利用權勢對她性騷擾和猥褻,破壞女童對師長的信任,依31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權勢性騷罪,以及一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利用權勢猥褻罪,處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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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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