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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過馬路行人!新竹女駕駛因「這理由」 獲緩刑2年

記者 張庭暄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8/27 10:40
最後更新時間:2025/08/27 10:40
台灣時常有「未禮讓行人」情事發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胡瑞麒攝)
台灣時常有「未禮讓行人」情事發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胡瑞麒攝)

新竹一名女駕駛小美(化名)113年11月25日行經竹北市勝利一街,正要左轉進莊敬五街時,竟直接撞上小王(化名),導致全身多處骨折且多重器官衰竭,最終傷重死亡。新竹地院審酌,認定小美「這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女駕駛開車撞上行人致傷重死亡 

據判決書所述,小美113年11月25日下午5時31分,開車沿竹北市勝利一街由西向東方向行駛,正要左轉進莊敬五街時,竟直接撞上小王。

小王當時沿莊敬五街行人穿越道由東往西方向走,小美卻未禮讓小王,左轉撞上,導致小王雙側多處肋骨骨折併左側血胸、左側脛骨及腓骨骨折、骨盆骨折、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及多重性器官衰竭,經醫院急救,仍於12月25日上午8時不治。

女駕駛與死者親屬達和解、賠償 判緩刑2年

法院審酌,小美駕車於行人穿越道時未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前行,因此撞上正在穿越道上的小王,導致小王死亡,天人永隔,行為雖並非故意犯罪具較高可責性,不過卻疏忽,造成危害重大無可彌補。
 

法院審酌,小美坦承犯行,且與小王親屬達成和解,並承諾賠償損害,認定小美犯後有積極填補損害的態度,考量小美教育、職業與家庭經濟等狀況,且無前科,依汽車駕駛人行進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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