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晟電子下市3.7萬股東超慌 北院裁准:先繳2.39億即可保全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5.08.18 14:46
  • 最後更新時間:2025.08.18 14:46
樺晟電子股票成壁紙。(圖/TVBS資料照)

樺晟電子股票成壁紙。(圖/TVBS資料照)

櫃買中心上月公告,「科技大廠」樺晟電子(3202)自今年7月21日終止櫃檯買賣,3.7萬名投資人恐面臨「股票淪壁紙」損害。樺晟、辰鑫投資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台北地院認為,若不保全將致重大損害,裁定准許禁止櫃買中心終止契約,但樺晟須先提供2億3931萬4500元擔保、但駁回緊急處置,可抗告。

樺晟、辰鑫投資主張,雙方間存在契約爭議,若櫃買中心逕行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將使其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所規範的「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情形,請求法院准許暫時處分,以禁止櫃買中心提前終止契約;另依第538條之1提出「緊急處置」,希望在裁定前即先行禁止終止契約,避免權利立即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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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酌,本案標的金額約270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7億9771萬5000元;依司法院辦案要點,三審訴訟通常需6年,再以法定遲延利息年利率5%計算,推算應提供的擔保金額為2億3931萬4500元,裁定聲請人必須先繳納此金額或等值銀行不記名定存單,才能禁止櫃買中心終止契約。

裁定指出,緊急處置僅限於「裁定前」且「確有必要」的短期措施,本案既已准許暫時處分,已足以保全聲請人權利,無再准許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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