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保母葉寶瑛去年受託照顧6月大男嬰,豈料短短3天,她接連對男嬰用力搖晃、撞擊施暴,造成男嬰顱內出血、眼底出血還癲癇發作,治療後需長期復健。新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未遂罪判刑3年6月;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考量葉女與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家屬表示願意原諒,12日撤銷原判決,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重傷罪,改判處2年10月。
高院調查認定,葉女領有合格保母執照,於2024年2月19日受姚父委託在自家日間照顧才6個多月大的嬰兒。豈料,葉女因自身情緒管理不佳,竟基於傷害嬰兒身體及妨害幼童發育犯意,連續於同年2月間以粗暴、不當方式虐待嬰兒,造成嬰兒顱內出血、眼底出血、癲癇症狀等重傷害。
姚父於同年月21日傍晚接嬰兒返家發現異常,於22日凌晨3時許帶嬰兒送台北馬偕兒童醫院急診,經檢查發現,嬰兒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癲癇、外斜視等情況,再經就醫及檢查後,嬰兒有腦室擴大、腦萎縮、白質軟化現象,需長期復健治療,且妨害嬰兒將來正常發育、發展,以及身體及健康重大不治或難治的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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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根據醫師證詞,認定葉女的行為已達重傷害程度,但她主觀上僅有普通傷害犯意,原審判決認定為重傷害未遂罪,檢察官主張已達重傷害程度,雙方上訴均有理由,最終認定葉女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害罪。
合議庭審酌,葉女在二審期間與姚父達成協議並賠償,姚父願意原諒,且葉女坦認大部分犯行,並患有持續性憂鬱症及恐音症,情緒控管不佳,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量處2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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