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開輔助駕駛撞緩撞車 男控未放交通錐「敗訴」:非我全責
- 記者:何可妍|攝影:施協源|責任編輯:新聞中心
- 發佈時間:2025.07.30 17:45
-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30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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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30 23:12
前年7月,有駕駛行駛在國道一號撞上緩撞車,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一審判決肇事駕駛敗訴需賠償27萬元,但雙方均不滿意提起上訴,肇事駕駛認為,不應該將全部責任歸咎於他和輔助駕駛功能,且工程超過30分鐘,沒有擺放交通錐,而緩撞車方則因車損及無法工作求償370萬元。

事故現場畫面顯示,肇事車輛與緩撞車相撞時,撞擊力道非常大,導致緩撞車後方全毀,零件散落一地,肇事車輛的車頭也嚴重扭曲變形,肇事駕駛表示,當天在國道230至228公里處有標示移動性施工,但他到達現場時,緩撞車是處於靜止狀態,並非移動性施工,因此發生碰撞。
前年七月,這名駕駛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行駛於國道一號雲林路段北上時,撞上了一輛緩撞車。一審法院判決肇事駕駛敗訴,需賠償27萬元,但雙方對於判決結果都不滿意,因此提起上訴,緩撞車方除了車輛損壞外,還因無法工作而求償370萬元,肇事駕駛則認為,將所有過錯歸咎於他和輔助駕駛功能並不合理。

肇事駕駛指出,當天的施工申請通報單顯示是中期性施工9小時,而非30分鐘的移動性施工,他表示:「施工時長如果已經超過30分鐘,就必須放置交通錐」,緩撞車周圍應該擺放交通錐,以提醒用路人注意。然而,從事故畫面可見,肇事駕駛前方的一輛至兩輛車都有發現緩撞車並且避開,當天國道路肩也已經停放工程車,並擺放了一整排交通錐,表示已進入工區,駕駛必須提高警覺,此外,緩撞車的警示標誌、緩衝裝置等安全措施也都有確實設置。
汽車專家黃道易表示:「這台車已經進入工區,而且在內側車道、外側車道都有設置相關警語和相關設施,無論駕駛開啟的是ACC還是自己駕駛,一旦進入工區就必須提高注意力」,指出此事故與是否開啟輔助駕駛無關,而且當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時,如果時速在90~100,輔助系統就無法辨識靜止車輛,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