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投票今(26)日正式登場,不過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先前為了能夠參與投票,請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假處分,請求准許以適當方式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25)日駁回聲請,認為北所無選務職權且據規定無法以不在籍或通訊方式協助受羈押人投票,律師也隨即提出抗告。對此,最高行政法院今(26)日裁定抗告駁回,也代表柯文哲確定無法參與這次投票。
為參與726大罷免投票,柯文哲先前請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假處分,請求准許以適當方式投票。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北所無選務職權,另依現行法規、選舉制度,無法以不在籍或通訊方式協助受羈押人投票,若裁准反致損及選舉公益,於昨日駁回柯文哲聲請,律師下午隨即遞狀提出抗告。
對此,最高行政法院今日審酌後裁定抗告駁回,並提出2理由:
一、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的實體法保障內涵,而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始得以具體化。
現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員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例外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同條第2項規定參照),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至選舉人因個人狀況而事實上得否於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則非所問。究其立法目的,應係為維護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其規定難謂有何違憲之處。
二、抗告人是受刑事另案羈押而無法自行至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未規定其得以其他方式投票,依上開說明,難認抗告人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而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無法由法院以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或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預為介入。
抗告人未能釋明具有本案請求所爭執的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及本院審酌抗告人因未准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本案行政訴訟勝訴所生損害,與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尚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故駁回抗告人的聲請,並無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