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男子小明(化名)113年透過網路結識一名新竹的10歲女童,還透過電子郵件進一步與女童交往,訊息中更傳送誘導拍攝裸照的字眼,試圖取得女童裸照,更相約見面。女童母親見狀立刻阻止並報警,新竹地院審酌,小明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緩刑4年。
據判決書所述,男子小明113年透過網路遊戲「WE PLAY」結識年僅10歲的女童,還透過電子郵件與她進一步聯繫與交往,113年11月2日他先相約女童在新竹靜心湖畔見面,還傳送「不然老婆用一些比較私密的東西來保證」、「那老婆拍裸照給我,反正以後我們要同居的話也是會看到,應該可以」等文字,試圖誘惑女童拍攝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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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擔心遭家人責罵未答應,僅回應「對不起我可能會被罵,要不我真的騙你了,再給你照片好不好」,小明並未作罷,還以「如果老婆真的騙我要給我裸照」威脅。兩人相約見面當天,女童母親察覺異狀,立刻阻止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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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酌,透過小明與女童電子郵件的對話紀錄可知,小明主動積極引誘女童拍攝猥褻性影像,並在女童擔憂傳送裸照恐遭家人責備而拒絕時,不斷情勒、勸說要求女童拍攝猥褻性影像,還提醒女童記得刪除郵件,避免遭發現等。顯見小明反應能力皆無異常,意識清晰。
法院判定,小明明知女童年紀尚幼,心智與性自主能力未成熟,竟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利用女童對他的感情,一再要求女童拍攝猥褻照片傳給自己。小明危害女童身心健康,不過案後坦承犯行且自行就醫進行心理輔導,但仍未與女童達成和解,新竹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小明有期徒刑1年7個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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