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葉姓女子與兒子向朱女承租房屋,不過葉女兒子於113年5月在屋內輕生,導致房屋成為「非自然身故情事」的房屋。朱女認為房屋變為「凶宅」,導致價值下跌三成,向葉女索賠204萬元。新竹地院審酌,房屋沒有實體損壞,也沒有明確法條依據,最終駁回朱女請求。
一名葉姓女子向朱姓房東租屋,約定租期自111年9月1日起到113年8月31日止,怎料,葉女兒子在113年5月20日在屋內輕生,導致房屋成為「非自然身故情事」因素的房屋,也就是俗稱的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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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姓房東表示,依一般社會常情,租賃標的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將導致租賃標的的交易價格減低或出租收益降低,導致交易性或經濟上貶值,有明顯因果關係,因此葉女兒子的輕生行為,確實導致房屋價值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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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女主張,兒子輕生當時是否具有辨識能力,與兒子的行為是否導致房東有交易價值上的減損故意,為兩件事。房東僅以兒子為成年人,就推論有故意導致房屋價值損害一事,並沒有就兒子的心理狀態等提出證據,因此難以採信。
法官審酌,房屋內雖發生輕生事件,不過實際上並沒有因此發生外觀形體上的毀損、實體破壞或功能減損,並不影響朱女使用房屋。朱女請求葉女賠償房屋的交易價值減損,連帶保證人需賠償,於法無憑,全案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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