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張姓男子因工作關係與A女相約用餐,期間多次觸碰A女肩膀與腰部,餐後又在車上觸碰其臉、手與私密部位,並要求親吻,A女當時明確拒絕後報警,雖然張男坦承行為,但他辯稱誤會「有進一步交往可能」。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審理案件,認為張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張男在去年11月12日中午,因為工作關係與A女共進午餐,利用A女用餐及交談時機、疏於防備之際,多次伸手碰觸對方肩膀、腰部,並於飯後在車上不顧A女意願,觸碰其臉、手及私密部位,甚至提出親吻要求,A女當場拒絕並立即離開,隨即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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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在到案後表示,當時因氣氛愉快,誤會雙方可能進一步交往,才會做出親密的行為,並強調事後已經向A女道歉,也願意承擔責任。儘管如此,A女並未同意和解,也未接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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