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臉丟到國外!今年6月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在空中監控時,拍攝到我國籍一艘遠洋漁船違法獵捕海豚,經通報農業部漁業署後,屏東地檢署指揮專案小組展開調查,近日偵查終結,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對資深吳姓船長提起公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至於7名印尼籍漁工,則諭知緩起訴處分。
2024年6月「連○發」遠洋漁船吳姓船長,僱用7名印尼籍船員在北緯39度56分、東經154度55分之西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怎料,釣餌不足,竟然指示船員使用漁具獵捕2隻海豚,並進行宰殺分割,作為捕撈鯊魚與鮪魚誘餌,海水變血水,行徑可惡。
吳姓船長明知海豚是海洋委員會公告列為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屬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知法犯法,被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空中監控拍攝到後通報農業部漁業署,全案事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
對此,屏檢指出,吳姓船長及7名印尼籍船員,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依法對吳姓船長提起公訴;至於奉命行事的7名印尼籍漁工,則獲得緩起訴處分。屏檢強調,吳姓船長身為資深漁業人員,竟因利益犯下此罪,導致台灣形象遭受負面影響,建請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