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空軍戰術管制聯隊的劉姓士官長,前年與女網友發生婚外性行為後挨告性侵,當時主動向軍隊報告自己的違失行為,之後性侵案雖然不起訴,但卻被認定不適服現役遭勒令退伍,他認為此事非職務上疏失,懲處明顯過重且違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投票決議過程確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
劉男於2023年4月15日與許姓女網友在永和的旅館發生婚外性行為,被認定違反不當情感關係,經戰管中心查證屬實,於同年5月19日以大過2次處分,之後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決議同意不適服現役。劉男申請再審議,但再審議人評會仍維持決議,後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核定其退伍。
劉男認為,懲罰未依法減免,且刑事調查最終不起訴,質疑人評會過程未考量自首情節,違反比例原則。此外,2016年違失行為,無法認定為累犯,人評會未待刑事案結果即決議退伍,程序過於草率,同類違失案例處分較輕,違反平等原則,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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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依法規定,經表決已作成的決議,若發現原決議內容違背法令,或因情事變更、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才能撤銷先前決議,重新決議,主席的處理方式顯然不符規定。
北高行考量,空軍司令部主張,是因為票數沒過半,等於會議無實質結果,如果再次投票結果仍未過半,就會請主席投票,第1次決議跟第2次決議所考慮的事實、證據沒有不同,空軍司令部的見解是對法令的誤會,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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