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夫婦小強(化名)與尤姓女子長年不睦,2022年3月某日二人午餐後發生爭執,小強要求尤女搬離住家,男方在客廳沙發午睡,尤女不滿拿滾燙熱水潑灑在他身上,小強痛到脫褲奪門而出,求附近里長協助;送醫全身4、5成面積三度燒燙傷,甚一度併發急性呼吸衰竭、腎衰竭等,住院3個月才脫離險境。高雄地院一審依重傷害罪判處尤女5年8月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上月底撤銷原判,仍維持5年8月徒刑。
檢方偵查,小強和尤女在2021年11月調解離婚,尤女在原住處中仍有物品,會前去拿取;2022年3月二人在住處共進午餐,卻因感情問題有口角,小強去客廳睡午覺,當天下午4時許,尤女竟拿大量熱水朝小強潑灑,造成嚴重燙傷。
尤女指稱,是小強在看電視時說:「這個查某真機X,欠人教訓、下面要縫起來」,自己有回他:「你可以叫你外遇的那個人也縫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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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偵結起訴,尤女否認犯行辯稱,案發當時他在切水果,聽到熱水瓶破裂倒下聲響,過來就看到小強被熱水燙;至於監視器錄到兩造還在家門口有拉扯,尤女則辯,是因為小強沒有穿褲子,要把他拉回來。
雄院認為,小強受害時以半躺姿勢在沙發熟睡,燙傷範圍從上半身覆蓋到大腿及小腿,必是遭人以外力潑灑熱水,而且水量不少,另尤女所指熱水瓶位置,就算自然倒下也不過流到小腿等部分,與客觀事證不符,被告所辯均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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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院審酌,尤女雖無前科,但犯後一再飾詞狡辯,態度難認良好,考量其自述為鋼琴老師等情狀,依重傷害罪處5年8月徒刑。
案經上訴,雄高分院函詢醫院後認,一審調查是有未盡或不符等瑕疵,自應撤銷或改判,然被告上訴否認犯行也無理由,而對告訴人造成傷害實在非輕,不應以最輕刑度論處,仍依重傷害罪處5年8月徒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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