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心跳未停摘器官 器捐中心駁:認知落差
- 記者:江昀蔓|攝影:顏睿陞,簡大程,林意傑,黃國鈞|責任編輯:新聞中心
- 發佈時間:2025.06.12 17:35
-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12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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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時間:2025.06.12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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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1歲男性騎士5月31日在宜蘭烏石港附近自撞橋墩,經搶救後失去呼吸心跳,昏迷指數維持3分,血壓不穩且瞳孔放大,臨床上瀕臨腦死。醫院在6月1日召開兩次家庭會議後,家屬主動提出器官捐贈。

由於該名病患生命徵象不穩,醫院改以心跳停止後器捐方式進行。器捐病主中心董事長李明哲表示,他們認定病患在腦死判定過程中會造成心跳停止,而心跳停止後器捐的過程包括撤管,撤管後可能面臨心跳停止,必須靜止觀察5分鐘才能宣告死亡,才有機會進行器官捐贈。
李明哲強調,雖然病患腦死但生命跡象穩定時,可進行腦死判定,但這次狀況完全不同,他相信爭議起因於認知上的落差,尤其是對於時間和心跳停止後器捐執行時的認知落差。
對此,非當事法醫高大成認為,如果檢察官和法醫同意,就可以捐贈器官,不一定要等到心跳停止,因為心跳停止後捐贈器官常常會失敗,器官已經不新鮮了。
器捐中心表示,在取得家屬簽署的器捐同意書後,才將病患推進開刀房,撤除維生系統,23分鐘後心跳停止,再觀察5分鐘宣告死亡,才進行器官捐贈,摘除了兩個腎臟。目前器捐中心已收到醫院的報告,後續將由衛生福利部繼續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