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郭姓男大生2023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未滿14歲的國二女學生,兩人交往期間曾於影城無障礙廁所及旅社發生4次性行為,女方家長發現後報警提告。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考量到雙方已完成賠償及和解,最終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須在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12小時,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現為大學生的郭男,2023年2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13歲的國二女學生,兩人進而交往,期間郭男為逞一己私慾,分別在某影城的無障礙廁所及旅社內與女學生發生4次性行為,女方家屬得知後憤而報警提告。
警方偵訊時,郭男雖坦承犯行,不過辯稱不曉得對方當時未滿14歲,而女學生則稱有跟郭男明確說過自己的生日及年齡。法官審理時,採信女學生證詞,認定郭男犯行明確,考量到其與女學生及其家屬達成和解及賠償,最終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在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12小時,全案仍可上訴。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