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有一名房東將名下的房屋出租給一名女房客,怎料對方與男友在2024年8月發生爭吵後,後者竟直接於屋內輕生,導致該房屋頓時成了凶宅。房東對此氣得向女房客提告求償300萬元,但此案經新竹地院審理後,卻因「1理由」駁回了他的訴訟。
判決書指出,新竹市一名房東在2024年初以2.1萬元的月租金,將名下一間房屋租給一名女房客,但對方在去年8月時與男友發生爭吵,不料男友竟直接在屋內輕生,導致該房屋成了凶宅,讓房東氣得決定向女房客提告求償300萬元。
房東主張,女房客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帶男友回家同住,進而造成房屋變成凶宅。另外,女房客雖向警方坦承,男友在去年7月出獄後與她短暫同住,後因談分手釀成悲劇,但她強調早在承租房屋前就有向房東表明將與男友同住,故男友的輕生行為不該歸咎於她。
此案經新竹地院審理後,一審法官認為,女房客與死者雖是情侶,但並沒有監督義務,且她在事發當天有於第一時間將男友舉止異常一事通知其家人、試圖阻止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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