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回到網頁上方

自白、繳回詐騙實際酬勞 最高法院大法庭:即可減刑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5/14 18:57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14 19:13
最高法院。(資料圖/潘千詩攝)
最高法院。(資料圖/潘千詩攝)

政府為打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去年7月公布施行,如今卻出現法律爭議,詐團一名成員感情詐騙大陸女子逾51萬元,僅拿7000元酬勞,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14)日裁定,被告繳回「實際取得的酬勞」即可減刑,若沒有犯罪所得,只要自白就符合減刑規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爭議在於,犯罪所得是指實際取得的報酬,還是被害人被騙的財產金額?

 

全案起於,詐團成員劉男透過交友軟體跟大陸女子聊天,以假投資詐騙10人,騙到其中2人,得手51萬餘元,自己分得7000元,落網後自白犯罪並繳回7000元,被依2件加重詐欺既遂、8件未遂罪起訴。

一審、二審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予以減刑,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刑三庭認為,應繳回被害人的損失金額才能減刑,經徵詢後提案送交刑事大法庭評議,大法庭今做成裁定,統一歧異的法律見解,拘束未來相關案件。

更多新聞:黃子佼跟16名被害人和解  遭爆:用「極低價」當場和解打發
 

刑事大法庭評議後認為,被告僅需繳回「實際取得的酬勞」即可減刑,若無犯罪所得,僅自白也符合減刑標準。法院應根據行為人在犯罪集團中的角色、繳回財物比例及是否積極賠償損害等,決定減刑幅度,並非一律減刑二分之一。

大法庭進一步指出,該條例第47條前段所稱「其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不包括其他共犯部分,條文意思明確,無需其他解釋。立法原意在於行為人自白,促使訴訟迅速確定,同時協助被害人取回損失,並未要求自白者須連帶繳交共犯所得。

在立法過程中,立法院法制局曾評估指出,僅繳交部分或低額犯罪所得以圖減刑,恐成漏洞。立委陳亭妃等16人也曾建議,應授權法官裁量減刑,但最終採用行政院草案,明定自白並繳回實際取得所得者「應」減刑。大法庭認為,若要求行為人繳回被害人全額損失,恐讓無力償還者放棄自白,反而無助訴訟經濟及受害人權益。

此外,大法庭解釋,若將「犯罪所得」視為被害金額,將產生共犯間繳交比例、不同法院案件損失認定等實務困難。如此將不利大量詐欺案件的司法運作,且易造成超額繳交等問題。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庭此次裁定,明確澄清條文適用標準,對未來相關案件審理具有重大指標意義。

更多新聞:司法合作再下一城 台灣、馬紹爾群島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犯罪# 犯罪所得# 自白# 減刑# 詐團成員#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繳回酬勞#感情詐騙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網友回應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490

0.0781

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