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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托育員「搖晃拍額頭拖行」 暴增14名嬰幼兒受害

記者 陳祁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5/13 16:39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13 17:00
14名嬰幼兒受虐。(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14名嬰幼兒受虐。(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日前台中市豐原區某間托嬰中心一名托育人員,涉嫌在3月份任職期間,對多名幼兒有常態性的不恰當動作,包含惡意搖晃、拍打額頭、拉扯拖行等行為,原本查出8名嬰幼兒受虐,經擴大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另外6名孩子疑似有遭逢不當對待,今(13)日,社會局長廖靜芝嚴正表示「絕不容許知法犯法!」,社會局主動稽查揭露托嬰中心不當對待,並主動聯繫家長說明,後續將持續擴大調查,嚴查重罰絕不輕縱,也要追究托嬰中心管理疏失和延遲通報的責任。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長廖靜芝說,社會局4月25日無預警稽查托嬰中心,該中心負責人告知1名托育人員對孩子有不當行為,但距離案發日相隔近1個半月,該名人員已離職。稽查人員要求該中心立即通報,同時提供案發日前後共30天監視錄影畫面。社會局正徹查受害幼兒人數,也主動聯繫家長,說明案件處理程序,持續提供關心與協助。幼童狀況還算穩定,7人持續在該托嬰中心照顧,1人已停托。

 

社會局表示,與教育局清查台中市托嬰中心、居家托育人員與幼兒園系統,目前沒有該名托育人員在幼教機構任職的資訊。該名托育人員涉及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可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另依該法81條規定,審酌情節嚴重程度,可予以一定期限不得擔任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

至於托嬰中心有無延遲通報,社會局強調,將一併追究,若查證屬實,可依《兒少權法》第53條處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緩。另外,托嬰中心如涉及管理疏失,可依同法第83條,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若情節嚴重,得命其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且終止準公共契約。

#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員#台中#豐原區#豐原#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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