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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涉澄清湖購地案 北院今判7年8月、限制出境出海

記者 蕭沁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5/13 19:55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13 20:22
辜仲諒捲入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等案。(圖/TVBS資料畫面)
辜仲諒捲入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等案。(圖/TVBS資料畫面)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捲入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等案,使中信銀承受1億元價差損失,檢方依《證交法》背信罪、財報不實等罪起訴。台北地院今(13)日審理後,依《銀行法》、《證交法》等罪,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7年8月,同案被告張明田判處8年、林祥曦判處9年6月、李聲凱判處9年4月,合議庭諭示,4人即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上訴。

北院審酌,辜仲諒行為時身兼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及中信銀行董事長等要職,張明田、李聲凱、林祥曦均為中信金控、中信銀行重要部門主管,李聲凱、林祥曦均協助陳俊哲處理中信第一資產業務,在職務範圍內,均為《銀行法》的負責人,也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依該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竟為從中牟取他人利益,利用共犯陳俊哲掌控的紙上公司,乘其等職務之便及居於主導決策地位,並利用中信銀行內控功能不佳,分別規避內控及外部規定或隱瞞、架空中信銀行、中信金控董事會。

北院指出,張明田、李聲凱、林祥曦均是辜仲諒及共犯陳俊哲的下屬,竟僅依辜仲諒或陳俊哲的指示執行職務,完全不顧中信金控、中信銀行或中信第一資產的權益,進而處分中信銀行或中信第一資產資產,損害中信金控、中信銀行或中信資產的利益,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影響中信銀行存款戶、股市投資人、中信資產的權益甚鉅,應予非難。

 

北院斟酌其等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均不佳,暨其等參與犯行之程度、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各該被告角色及是否居於主導地位,以及本案所匯回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刑。

本案是「紅火案」的衍生案,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已解散)偵辦認為,辜仲諒等拉抬兆豐金股價任意處分「紅火」獲利,將辜仲諒起訴,不過,在法院審理紅火案期間,台北地檢署也查出,2005年間,中信銀行購買澄清湖大樓、處理不良債權時,涉嫌隱匿關係人交易,造成中信銀行重大損失,認為全案與紅火案有連續犯關係而移送高院併辦。

不過,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兩案態樣迥不相同,並無連續犯關係,於2018年年9月退併,北檢調查後於2019年8月26日,將辜仲諒等人起訴。
 

北檢重新調查後,認定辜仲諒、辜仲諒妹婿陳俊哲、李聲凱於2005年指示中信銀向清美國際公司購買澄清湖大樓,價值8.5億元卻以9.5億元購得,價差高達1億元,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等罪起訴辜仲諒等人,並對陳俊哲發布通緝。

此外,李聲凱、陳俊哲、張明田、林祥曦4人,涉嫌在處分鳳山信用合作社、萬有紙廠、華王電機、奕行奕銘等公司不良債權舞弊,亦有關係人交易,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李聲凱等4人也遭檢方起訴。

至於紅火案,辜仲諒一審判處9年、二審重判9年8月,更一審輕判3年6月,更二審、更三審均獲判無罪。最高法院去年針對操縱股價、洗錢二罪判處無罪確定,但《銀行法》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獲判無罪部分,則是撤銷發回更審,目前進入高院更四審。



#辜仲諒#澄清湖#判刑#中信銀#銀行法#紅火案#購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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