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某戰鬥機聯隊一名已婚上校,不顧親屬關係,傳送「撲倒妳」、「我要妳」等訊息給他擔任女兵的姪女,4度要求女兵來到他寢室,並在營區內發生不當性行為,還以將此事公開來威脅她。軍方調查後,將上校記2大過處分,等同免職處分,但上校否認指控,辯稱基於叔姪關係,才對女兵特別照顧;並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軍方處分於法有據,判他敗訴確定。
該空軍戰鬥機聯隊,主要武器裝備是F-16戰機,擔負防空攔截、海空偵巡、掩護等任務,是空軍重要戰鬥部隊。判決指出,已婚的上校自2023年2月起,多次與擔任女兵的姪女單獨共處寢室,軍方獲報後,召開人評會將他記大過一次。女兵2023年6月向軍方提出申訴,指稱上校威脅女兵,會公開出兩人在營區內發生性關係,竟要求她持續到他的寢室。
軍方再度召開人評會調查認為,兩人具有親屬關係,女兵申訴遭受侵犯一事,應不至於陷害上校;上校行為已屬重大違失,破壞軍紀,撤銷前次處分,決議核定該名上校2大過處分。上校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上校指稱,將他一次記2大過處分,實質上等同於免職處分,處分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並且辯稱他是念在和女兵具親屬關係,才對她特別照顧,絕無強迫、利用權勢或違反女兵意願的行為;也強調,女兵指控他們在營區內發生性行為、威脅一事並未提出具體事證,應撤銷處分。
上校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並無不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於法有據,判決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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