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一名男子小明(化名)112年4月23日下午與配偶帶著3隻寵物犬在社區中庭散步,怎料,其中一隻犬隻掙脫牽繩,衝向另名帶狗散步的小美(化名),導致她臀部受傷。小美不滿提起訴訟,更要求小明賠償包括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計151,434元。不過法院審酌認部分賠償無實際依據,民事庭最終判小明需賠償27,460元,刑事庭則處拘役10天。
根據判決書,112年4月23日下午約3時左右,小明與妻子帶自家三隻寵物犬到社區中庭散步,怎料,因沒有握緊牽繩,導致犬隻掙脫牽繩並撲向小美,導致臀部擦挫傷。小美因受傷,隨後向小明提出醫療費用7460元、未來心理諮商費18000元、交通費1030元、7天不能上班的損失費用4944元,及精神慰撫金12萬元等,共15萬多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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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過程中,小明一開始認為是意外,願意負起全責,不過後來又改口稱是小美自己抱起寵物犬,才導致犬隻受到驚嚇,讓雙方的犬隻發生衝突。小明表示,小美提出的交通費與身心科門診的費用與本案件無關,且小美所受的傷應該不至於讓工作停擺一個星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也過高。
法院審酌,小美提出的醫療費用部分,經醫師診斷確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病症,且有診斷證明書,可見小美確實因該事件有影響到心理狀態,認定收據金額與請求費用相符,應屬有據。不過,在未來心理諮商、交通費用、不能工作的損失、精神撫慰金等皆無實際依據,無從認定。
新竹地院認定,小明作為犬隻飼主,未盡到管理責任,對小美造成的傷害應負責賠償。民事部分,裁定小明需支付27,460元賠償金,並自113年5月24日起計算年利率5%的遲延利息。另外,小美在其餘訴求部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支持,故不予支持。刑事部分,法院認定小明犯《刑法》過失傷害罪,處拘役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