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李姓女子於前年8月間在中壢區某商務旅館投宿,隔日因睡過頭遭房務人員催促退房而起爭執,房務人員請警方到場處理,李女見警察登門,情緒失控,竟以精油淋上衛生紙並點火,想嚇跑警察,卻意外燒黑房門。桃園地檢署偵結後,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嫌起訴李女,但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審理此案,法官認為引燃衛生紙使用酒精未檢出易燃液體成分,難認有具體危險,宣判李女無罪。
根據檢警調查,現年32歲的李姓女子前年8月7日晚間到中壢區中美路上某商務旅館投宿,原先預約隔日上午退房,卻一路睡到隔日中午都未退房,房務人員多次打電話催促須於上午11時前退房,李女因此與房務人員發生爭執,房務人員隨後報警處理。
當日下午4時許,李女見警方抵達現場處理,突然情緒失控,竟動手以精油淋上衛生紙,再以點火器點燃,想藉此嚇跑警察,未料燃燒的衛生紙意外點燃房門,李女見狀趕緊以浴巾撲滅火勢,警方則依縱火罪嫌將她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根據警方與消防局鑑識報告,認定李女犯行明確,偵結後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嫌對李女提起公訴。然而,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李女僅點燃少量淋上精油的衛生紙,且使用的精油經檢驗未含易燃液體成分,房門僅受燒燻黑,難認定有延燒而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受損的具體危險,不符合致生公共危險的構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