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6)日11時23分屏東縣恆春鎮的核三廠驚傳火警,屏東縣消防局獲報後派遣第四大隊、恆春 、墾丁、滿州及車城分隊出動12車21人前往,現場黑煙猛烈狂竄,火勢於半小時內撲滅,但核三廠並未在第一時間通報屏東縣政府,已違反《屏東縣特定場所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可處管理權人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縣府擬採最高額度裁罰,以告誡核三廠未來應謹慎以對。

屏東縣政府表示,依《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火警發生時核三廠應立即通報,但核三廠並沒有在第一時間通報,已違反規定,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十條規定,可處管理權人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縣府強調,核三廠此次未依規定辦理,縣府擬採最高額度裁罰,以告誡核三廠未來應謹慎以對,並於第一時間通知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