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錦秋借調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期間,因2020年間涉足88會館、睿森銀樓,以及2022年間打電話要求同行女檢王涂芝否認有去88會館等3項行為,被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定,輕忽放任及事發後意圖掩飾等不誠實行為,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尊嚴及社會對檢察官之公正信心,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
法務部、監察院認定的違失行為一是2020年1月17日晚間,黃錦秋出資宴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及其他共事警察同仁聚餐畢,又率同聚餐同仁前往88會館唱歌聚會;違失行為二是2020年7月10日,黃錦秋出資宴請包含王涂芝、警察同仁聚餐後,也率其他聚餐者前往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聚會。唱歌期間雖無其他人或場所提供人等出現,然黃錦秋輕忽、放任同仁聯繫的處所是接受私人無償招待,仍前往且察覺不當也不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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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另外移送的違失行為三,是指黃錦秋在事發後,一再狡詞否認,又於2022年11月11日致電要求承認去過88會館、睿森銀樓2處所的王涂芝改口,否認有至88會館,意圖卸責。
職務法庭認為,身為檢察官的黃錦秋本應審慎查證聚會場地的妥適性,對於這種不對外營業、需要特殊關係才能進入的私人招待所更應提高警覺,但她卻放任在場人員的提議而前往並逗留使用,未善盡督促確認是否付費,讓外界產生檢察機關與特定人士有私下、不當往來的觀感,嚴重損害社會對檢察官的公正信心。
職務法庭指出,事發後還試圖掩飾事實、推卸責任,更凸顯其未能恪守檢察官的操守與廉正,已明顯不適任檢察官;審酌黃錦秋任職檢察官28年的經歷,無其他可認難以符合一般職務標準情形,剝奪檢察官身分,應足知警惕、符合比例原則,及徵詢法務部意見,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已足以達到懲戒的目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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