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司姓男子因在紅燈時熄火牽引機車穿越斑馬線,被警方認定闖紅燈違規,開罰新台幣1800元並記3點。事後,司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司男雖有投機取巧之嫌,但因機車移動並非由引擎驅動,不符合「駕駛」定義,因此撤銷原處分,改依行人未依號誌指示通行之規定,罰鍰300元。
判決書指出,司男某日晚間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遇紅燈後熄火下車,徒步牽引機車穿越斑馬線至對向車道,再重新發動機車駛離。巡邏員警見狀,認定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闖紅燈規定,開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事後,司男不服向法院提起訴願,主張熄火推車過馬路屬一般行人行為,而非駕駛,速度甚至比行人更慢,且未影響行人安全或造成交通阻礙。警方則引用內政部警政署2012年函釋,認定機車駕駛人在紅燈時下車牽車穿越馬路,仍視為機車駕駛行為,應依法開罰。
法院審理後指出,「駕駛」應指透過引擎驅動車輛行駛,司男當時完全依靠人力移動機車,不符合「駕車闖紅燈」條件,不應適用相關罰則。法院也提及,若單靠人力移動機車仍算駕駛,無照民眾牽車移動機車也將構成「無照駕駛」,此邏輯有違法律原則,因此最終裁定撤銷1800元罰鍰,但因司男仍違反行人未依號誌指示通行規定,依法改處3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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