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補教女老師婚後生下女兒小臻(化名),丈夫與其前妻所生二兒子阿延(化名),自2013年至2017年間多度侵犯小臻。女師向阿延一家提告求償,於2023年與丈夫離婚,2024年間不幸死亡,小臻聲明承受訴訟。台中地院審後,判阿延及其生母應賠100萬元。可上訴。
小臻主張,同父異母兄弟阿延現為男大生,自2013年起多次對國小的她性侵,至2017年間男方未滿14歲,不具刑法責任能力,台中地檢偵後不起訴處分;然於2019年至2020年,阿延違反她意願襲胸、摸外陰部,遭中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5月徒刑確定。小臻媽媽提訟向阿延及其生父母求償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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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延抗辯,2013年在祖母住處房間叫小臻摸陰莖,她沒照做;並否認於2014年、2015年有脫女方褲子,用手或陰莖插她肛門或陰道;承認2017年有用陰莖摩擦她大腿,並在她耳邊喊「Oh yeah」,但沒有用手指插,是過去陳述有誤。
阿延生母主張,是小臻媽媽破壞她婚姻,和前夫生下小臻才導致事件發生,向她求償不公平;自己直到2023年,收到法院核發保護令才知悉此事,阿延縱有不當,也是因前夫偏愛小臻才有報復,認請求賠償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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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逐一檢視刑事卷後指出,2013年阿延叫小臻摸陰莖屬於強制猥褻未遂,不法堪以認定;2014年小臻指控男方戳肛等行,女方陳述先後不一,難信為真;而2015年阿延跟檢察官坦承「我陰莖有勃起,我在她肛門口磨擦」,行為堪以認定;本件言詞辯論庭阿延自承,2017年間有把小臻推上床,用陰莖摩擦她大腿喊「Oh yeah」等,縱改稱過去陳述有誤,不影響自認犯行事實。
法官認為,小臻媽媽雖於審理期間死亡,但請求損害賠償於法有據,實難採阿延生母所辯;審酌小臻受害時年僅約8歲、期間長達數年,量兩造身分地位及侵害程度,除2014年指控,其餘犯行阿延分別應賠10萬、20萬、25萬、20萬,阿延生母應賠25萬,合計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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