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助理費案,一審遭重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2)日表示,本案關鍵法律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疑違反憲法法庭「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合議庭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條文違憲,並裁定停止審理。
二審合議庭指出,多年來,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涉及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等爭議問題,已做成逾200件判決,然針對立委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本案能否比照地方民代案件的見解,取決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及性質是否相同,但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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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儘管立法院擁有法制局、預算中心等專業幕僚,卻仍難以釐清《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意旨,更遑論負責依法審判的法官。民代助理費性質的釐清,不僅影響數百位現任、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助理,也攸關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案件,多因制度不明而難以預見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造成不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2022年九合一選舉期間,高虹安遭爆涉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酬金、加班費遭調查。
北檢起訴指出,高虹安自2020年2月至同年11月止,根據每月助理人數異動,使用既有助理的名義,將42萬餘元的上限請領完畢,再將多請領的差額領出繳回;加班費也將46小時報滿,再由助理領出繳回,涉詐領公費助理每月酬金、加班費,共計46萬30元,用於立委辦公室的支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
去年8月,一審認定,高虹安的不法所得為11萬6514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前助理「小兔」黃惠玟判處2年,緩5年,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不法所得5642元沒收;前助理陳奐宇判處1年,緩刑3年,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不法所得506元沒收;前助理「水母」王郁文判處2年,緩刑5年,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不法所得466元沒收;前助理陳昱愷無罪。檢方、被告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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