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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殺4人死刑槍決 陳彥翔縱火奪8命卻判無期!律師曝關鍵

編輯 蕭達多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2/12 21:48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12 21:48
陳彥翔。(圖/TVBS資料畫面)
陳彥翔。(圖/TVBS資料畫面)

新竹男子陳彥翔於2022年間犯縱火案,燒死8名家庭成員,一審原處死刑,高等法院二審昨(11日)改裁無期徒刑。有輿論認為,捷運隨機殺人案的鄭捷,殺4個就死刑太冤了?律師林智群今(12日)在臉書指出兩案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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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高院二審認為,陳男在縱火現場自承犯行,求警方撲火救家人,顯露懊悔、自責之情,此舉符合自首要件,故予減刑,改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檢署表示,陳男基於殺人直接故意縱火釀成8死,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情節條件達最嚴重應判死刑,將研議提上訴。

二審宣判當天,林智群即指,刑法上「自首」原規定「應」減刑,但後來發現有犯人在犯後第一時間,不是將傷者送醫,而是跑到警局自首,此情況只是為了自己利益,並非懊悔,故後來修法「得」減刑;至於有人覺得本案法官和律師支持廢死?事實上與廢死無關,是要不要「自首」就給減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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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今表示,有些人認為,本案釀成8死判無期,「鄭捷才殺4個就死刑」很冤?兩案情況並不一樣,重點在於「行為數」,陳男是1個放火行為,鄭男是4個殺人行為。

林智群指出,刑法是看行為數,1個行為就是1或多個罪,從最重刑度;4個犯罪行為就4個罪,4個刑度最後合併處罰。他也舉例,如高速公路車禍,前方堵塞後面一輛貨車撞上,共釀6車受損、6人死亡,還是1個犯罪行為。
 

 
#陳彥翔#縱火#無期徒刑#鄭捷#死刑#刑法#憲法#律師#林智群#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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