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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高生裙底!男大生「珍藏資料夾」曝光 瞎辯:不知未成年

編輯 樓冠陞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1/23 16:09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23 16:09
北市一名男子搭手扶梯偷拍女高中生裙底,遭法官判4年徒刑。(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北市一名男子搭手扶梯偷拍女高中生裙底,遭法官判4年徒刑。(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有一名劉姓男大學生在2023年某日從捷運下車準備出站時,正好發現一名女高中生在搭電扶梯,於是便持手機偷拍對方的裙底風光,怎料卻被一名女老師喝止,並向捷運警方報案。此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儘管劉男事後以12萬元與女高中生和解,但仍遭判4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在2023年某日從捷運下車後,趁著搭手扶梯之際用手機偷拍前方女高中生的裙底風光,但卻當場被一名女老師大聲喝止,並火速向捷運警方報案求助。劉男在被逮捕後雖立即認錯,結果卻在問訊時翻供,辯稱自己未注意到女高中生穿著校服,故不曉得對方未滿18歲。

 

台北地院法官在調閱相關證據後發現,劉男犯案時使用的手機裡面,有數個以「SH」、「JH」為名的資料夾,其中還有一些是以「校名英文+SH」命名的資料夾,且內部皆存放多張身穿白衣、黑裙的女高中生裙底圖影,顯見劉男已是慣犯。

法官認為,劉男為滿足私慾,違反被害者之意願偷拍隱私部位,已明顯觸犯《兒少條例》之規定,且其行為舉止還可能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加上劉男先認錯後翻供,顯見其犯後態度不佳。不過,考慮到他在母親籌錢之下,已與被害女高中生達成12萬元和解,故最終輕判4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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