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吳姓男子,29年前與劉姓女子歡喜結婚,沒想到身為台商的吳男,到中國工作後爽包二奶,與賀姓女子搞外遇,並生了一個孩子,劉女得知後向兩人連帶求償2百萬,台中地院一審判賠50萬,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吳男、賀女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應再賠償70萬元,與一審合計共120萬元,判決確定。
據判決書指出,劉女和吳男於1995年11月12日結婚,婚後育有小孩,只是吳男2008年間赴陸經商,卻和中國籍賀女發生性行為,並生下兒子,後續吳男將小孩帶回台灣,2018年3月22日認領,劉女得知後,氣得針對吳男和賀女性關係部分求償50萬,在台灣同居部分150萬元,共2百萬。
不過吳男答辯,稱自己在大陸經商多年,劉女不願共同前往,亦未利用假日前往探視,加上劉女2010年起身體有異味,拒不治療,兩人分居逾10年以上,夫妻情分淡薄,且賀女直到生下孩子後,才得知吳男已婚,雖在台灣同居,但僅為共同照顧小孩,並未同床共眠,認為劉女請求金額過高。
台中地院一審判賠吳男和賀女性關係部分12萬5千元、台灣同居則37萬5千元,劉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賀女在與吳男發生性關係時,吳男已42歲,客觀上卻沒查證吳男是否結婚,顯然悖於日常知識經驗,不採信賀女生小孩才得知吳男已婚的證詞,另劉女身體惡臭,跟是否侵害配偶權無關,判吳男和賀女要再賠償70萬,與一審合計應賠償12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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