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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0歲女兒寫下「希望爸爸不要摸我」 新北鬼父判10年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1/20 12:57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20 12:57
新北鬼父性侵女兒。(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新北鬼父性侵女兒。(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新北市一名狼父因案入獄多年,女兒由祖母帶大,等狼父出獄後,女兒當時未滿10歲,卻遭狼父兩度猥褻並性侵,女兒則在陳述狀寫「我希望爸爸改」、「我希望爸爸不要摸我」等語;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等罪判處10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狼父是在2020年1月至2月小學寒假期間,在住處房間內,隔著9歲女兒的衣褲捏她胸部;同年11月29日至12日5日間,在住處房間內不顧女兒掙扎反對,性侵得逞。

 

同年12月8日晚間,狼父又以手隔著衣褲撫摸女兒胸部,並用生殖器觸碰女兒私處,女兒因畏懼未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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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遭性侵後,在學校表現有異,經校方通報,女兒被社工帶走安置。但女兒在偵查中寫下「我希望爸爸改」、「我希望爸爸不要摸我」的字句。
 

一審判處狼父8年6月,二審斥責狼父泯滅人倫,犯罪的動機可議、手段惡劣、侵害法益重大,一審從輕酌定,未充分審酌他所為影響她一輩子的建全成長與幸福人生之路,加重量刑,以2個對未滿14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又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他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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