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8月6日行過言詞辯論後,經大法官評議,憲法法庭今(25)日判決《刑法》藐視國會罪違憲;邀請總統至立法院國情報告合憲,但要求總統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國情報告違憲;立法院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判違憲;立委對於總統國情報告提問,要求總統及時回答部分違憲;反質詢有條件合憲。
在反質詢規定部分,憲法法庭認為,關於被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以及後續衍生之裁罰、懲戒、追訴刑事責任,違憲;關於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國情報告,但不拘束總統。如果總統去作國情報告,立法院不能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也不能對總統詢問或要求總統答復。
立法院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也就是所謂藍白合推的「國會改革法案」或稱「國會職權修法」,經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賴清德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案已於6月26日生效。不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府、監察院先後向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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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先針對暫時處分,於7月19日裁定暫時停止適用,之後又於8月6日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代表、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專家學者、法庭之友到庭陳述意見。
討論爭點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一)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二)質詢部分:第25條。(三)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四)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五)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六)其他受理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是否違憲。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舉具體案例,如聯合再生在彰濱工業區違法開發時,立法院要求經濟部終止合約,收回土地,不得放水,立法院沒有行使調查權,僅是監督權限,此案例監察院也同時在調查,並對經濟部作出糾正報告,兩條平行線調查,各自履行義務,也沒有相衝突。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認為,調查犯罪是司法偵查權,調查公務員、公務機關,是監察院的調查權,請問立法院的調查權目的是什麼?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立法院的職權是監督行政,為了修法、審查預算,有很多議題都要先調查清楚,如凱米颱風,高雄淹水,過去編列的前瞻預算是否有效果?行政院若要求再編列,立法院還要再給嗎?都是考量之一。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庭後表示,藍白搞文字遊戲已經詞窮,法理不通、藐視憲法,但他對釋憲結果和大法官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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