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地區一名呂姓跆拳道教練利用權勢於教導女童學習時,4年多來前後性侵及猥褻11名女童並拍攝不雅照,共計109罪;二審判處呂男有期徒刑26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呂男於民國108年至111年間指導女童學習時,在道館廁所、茶水間等處性侵、猥褻親吻女童,以及摸女童胸部、下體等,並拍照留念。
檢警獲報發動搜索拘提,從當時已離職的呂男電腦中查扣相關證物,查出共有11名童受害,並聲押禁見呂男獲准。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呂男犯後態度不佳,辯稱涉經營權糾紛遭誣陷,並指責被害女童品行不端,處罰前經過被害女童同意,悔意不深,惡性重大。
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猥褻或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及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處呂男應執行29年6月徒刑。案經呂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呂男上訴改口認罪,請求輕判,二審則認為,呂男利用權勢使被害女童屈從、順服,且其拍照行為也非引誘女童,而使其同意拍攝,因此撤銷判決,改依權勢性交猥褻罪等判處呂男應執行26年徒刑。
呂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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