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台鐵普悠瑪重大死傷事故,台鐵公司因賠償一名蘇姓傷者587萬餘元,轉而向司機員尤振仲請求一半金額293萬餘元,一審判台鐵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1)日逆轉改判尤應賠償293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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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公司上訴主張,列車駕駛員尤振仲於2018年10月21日駕駛編號6423號普悠瑪列車,因超速行駛及關閉列車自動防護(ATP)系統,導致列車行經宜蘭縣新馬站彎道時出軌並向左側傾覆,蘇姓乘客受到多處嚴重傷害,蘇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台鐵及尤振仲連帶賠償。法院判賠497萬3482元確定,台鐵總計給付蘇姓乘客587萬4998元,另依《民法》規定請求尤振仲給付台鐵293萬7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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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尤振仲駕駛列車,是履行台鐵對蘇姓乘客的旅客運送契約,屬於私法關係;事故是因尤超速、關閉ATP系統所致,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台鐵依《民法》規定,已與尤振仲連帶賠償,故台鐵對尤振仲有求償權。
高院認為,尤振仲抗辯是因台鐵要求他駕駛故障列車所致,並無重大過失,難謂有理;民法並未規定受僱人與僱用人間賠償金內部分擔比例,台鐵請求半數並無違反誠信原則,判決尤振仲英賠償台鐵293萬7499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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